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51號
TCDV,101,補,251,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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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劉瑞珍
吳允皓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黃潮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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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