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彭藩超
被 告 洪慧榆
張麗花
邱鳳蕉
吳莊美惠
林素珍
林寶霞
張素珍
蔡素貞
尤閔生
洪錄鐶
劉阿春
賴麗香
范惠君
練振科
號
鄭素淑
蔣志祥
陳峰珠
張建財
李長哲
白婉玉
李瓊瑤
龔美莉
蔡豐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
490地號土地,依原告提出該筆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該筆土地面
積為662平方公尺,民國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台幣(下同)39,793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000分之60,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0,578元(計算式:662×39793×60/1000
=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16,7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
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