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39號
TCDV,101,補,239,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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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黃財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臺中市中
西區通訊處即侯建鋒、陳湘宜、陳惠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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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