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22號
TCDV,101,補,222,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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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被 告 廖顯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48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84,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81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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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