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97號
TCDV,101,補,197,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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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呂欣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惠暄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6,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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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