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9號
TCDV,101,補,189,20120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昌工程有限公司林建中吳國玉間請求給付
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8,624 元,應繳裁判費22,87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茲
依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1/1頁


參考資料
佶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