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0號
TCDV,101,補,140,201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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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陳明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 告 陳何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9,880元(〈
土地面積〉191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4/10000×〈公告土
地現值〉25000元/平方公尺=690480元;房屋稅課稅現值3594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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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