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1年度,2號
TCDV,101,消債聲免,2,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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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夏志方
代 理 人 凃國慶律師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柳進興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夏志方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 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夏志方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裁定終止確定在 案,且債務人因有該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事由,經本院裁 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有各該卷證在卷可稽。惟查:本件債務 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 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等情,有各該債權 人具狀或到庭陳述在卷可參,則依上說明,本件自得裁定債 務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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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