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胡志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 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主管機關核准 修正章程之公函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正前後條文對 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 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 請處分,請求准予變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