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1年度,4號
TCDV,101,法,4,20120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榮振
送達代收人 張可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精神衛生社會
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精神衛生 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請前台中縣政 府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嗣因配合台中縣、市合併改制及增加董事人數等,乃於民 國(下同)100年10月25日經第3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 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 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 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處分前 ,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及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非訟事 件法第62條及第63條亦分別設有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 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100年10月25日第3 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嗣經本院分別徵詢主管機關 即台中市政府意見,及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陳述意見,其中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認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 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為如後附對照表所 示之修正,業經該局於100年12月12日同意備查在案,有該 局101年2月8日中市社助字第1010010052號函可憑。另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稱該捐助章程修訂內容除第9條規 定:「……,監事在任內如因故時,由董事長提名,……。 」部分,究竟「因故」如何(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或因故 死亡時),因語意不清,容有欠妥外,其餘均無其他意見等 語,亦有該署101年2月16日中檢輝文字第1011000420號函可 按。準此,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 會之捐助章程確有為如附表所示修正之必要(至於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捐助章程第9條部分之意見,如為文字疏



漏,聲請人自應再行召集董事會修正章程,以利基金會之順 利運作,又此部分如為文字疏漏,尚不影響本院准予章程修 正變更之處分,附此敘明)。再聲請人既係財團法人台中縣 私立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乃為利害關係 人,其依法聲請本院為必要之處分即修正財團法人台中縣私 立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後附之對照表所 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