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46號
TCDV,101,家聲,46,201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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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冠霖
相 對 人 李東祐
李謹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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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