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李冠霖相 對 人 李東祐 李謹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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