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23號原 告 蘇博仁上列原告與被告薛雨悅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裁明被告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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