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123號
TCDV,101,婚,123,201202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23號
原 告 蘇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雨悅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
裁明被告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