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陳麗華
許陳照英
陳淑貞
劉陳燕燕
陳春美
陳栢山
陳栢庭
陳栢宸
陳栢林
陳栢忠
相 對 人 陳錫沼
陳智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陳錫沼地址即臺中市○ ○區○○路260巷13號2樓及相對人陳智慧地址即臺中市○○ 區○○路216號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均經退回,且退件信 封上分別蓋有「遷移不明退回」、「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 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2件、退件信封及回執2件、存證信函1件(均影本)為證。三、經查:
(一)關於相對人陳錫沼部分:
查本件相對人陳錫沼之戶籍係設於「臺中市○○區○○路26 0巷13號2樓」,有相對人陳錫沼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 人依前址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陳錫沼,經郵局以「遷移不 明」為由退回,有退件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就此部 分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相對人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相對人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 行公示送達,並此敘明。
(二)關於相對人陳智慧部分:
聲請人雖就相對人陳智慧之戶籍地「臺中市○○區○○路21
6號」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退回,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附卷可稽;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陳智慧是否仍居 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陳智慧未居住於該址, 此有該局民國101年2月11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10001998號 函暨該分局西屯派出所職務報告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陳智 慧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就此部分亦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