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57號聲 請 人 賴峰亮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方建章、陳玉蘭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釋明票上付款地所載其營業所地址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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