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昱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債 務 人 張陳秀如
債 務 人 張崇浴
債 務 人 張崇藩
債 務 人 張崇濤
債 務 人 張淑娃
債 務 人 張淑華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汝恆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美金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
有明文,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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