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051號
TCDV,101,司促,6051,201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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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
債 權 人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權鴻機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㈡利息起算日。
㈢確認權鴻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債權人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
府產業商字第10037350300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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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鴻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