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債 權 人 陳姵慈 號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亭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請求標的為何,並陳明是否請求利息。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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