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851號
TCDV,101,司促,5851,201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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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
債 權 人 陳姵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亭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請求標的為何,並陳明是否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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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