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26號
TCDV,101,司促,5726,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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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紫瑩即辰裕企業社姚義豐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辰裕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確認請求之債務人
有無更正或增列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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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