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002號
TCDV,101,司促,5002,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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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
債 權 人 陳錦源忠源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佑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忠源建材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暨提出經合法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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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