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學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肇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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