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02號
TCDV,101,司促,4102,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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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債 權 人 富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光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人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併請提出與
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及聲請狀。
㈡釋明聲請狀所附票號HB0000000之支票影本與聲請人之關
係(該支票受款人為富沅企業有限公司)。
㈡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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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