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
債 權 人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進中
債 務 人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進義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柒仟叁佰柒
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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