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60號
TCDV,101,司促,3060,201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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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債 權 人 顏進中
債 務 人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進義

一、㈠債務人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
   零捌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進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萬捌仟伍佰
   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揭第一項與第二項係屬同一債權,故其中一債務人如已
   給付,他債務人就已給付部分即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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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