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債 權 人 顏進中
債 務 人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進義
人
一、㈠債務人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
零捌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進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萬捌仟伍佰
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揭第一項與第二項係屬同一債權,故其中一債務人如已
給付,他債務人就已給付部分即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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