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號
受 罰 人 魏炳祥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炳祥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 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 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魏炳祥係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5 日 就任為智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智暉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及呈報狀等在卷 可稽(註: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0號),乃其遲至101 年1 月6 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