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劉桂娘送達代收人 鄭輔鈿再審被告 林阿炎 劉康勲 劉德金 劉發銘 劉採琴 許麗海 黃慶勲 何嘉奇 張 蘭 劉張阿愛 林勝安 林鑫銘 林添安 林泰安 劉秀珍 劉文京 劉采湘 劉子藝 劉文助 劉季姍 劉承南 劉秀香 劉秀連 劉秀琴 劉和明 劉秀英 劉秀珠 曹吳志妹即吳志珠 裴吳秀娥即吳秀娥 吳春貴 毛吳秀鳳 吳秀葳 何文星 劉達明 劉恆銘 劉達中 劉秀連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再審被告「劉恆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再審被告「劉恆銘」。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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