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號上 訴 人 劉桂娘送達代收人 鄭輔鈿被 上訴人 林阿炎 劉康勲 劉德金 劉發銘 之9號 劉採琴 之9號 許麗海 黃慶勲 何嘉奇 張 蘭 劉張阿愛 林勝安 6號之4 林鑫銘 林添安 林泰安 之10號 劉秀珍 劉文京 巷121號 劉采湘 劉子藝 巷121號 劉文助 劉季姍 劉承南 巷121號 劉秀香 劉秀連 巷4號 劉秀琴 劉和明 巷4號 劉秀英 巷4號 劉秀珠 巷10之3號 曹吳志妹即吳志珠 巷26號 裴吳秀娥即吳秀娥 1弄29號 吳春貴 巷16弄5號 毛吳秀鳳 吳秀葳 何文星 劉達明 劉恆銘 劉達中 劉秀連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阿炎等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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