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37號
TCDV,100,重訴,337,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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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周鴻銘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周敏貞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周孟慧
被   告 周鴻鐘
      詹秀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國勝
被   告 詹琇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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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