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50號
TCDV,100,訴,550,2012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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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0號
原   告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被   告 林來有
訴訟代理人 賴錦嫺
被   告 王明秀
      廖玉釵
      胡廣化
      李銘隆
      汪林枝
      陳靜媚
      陳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
所為100年度訴字第550號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乙、肆、六點中關於「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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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