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王金真
被 告 翁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合計新台幣3,464,000元(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
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