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3號
原 告 林玉婷
林玉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宣毅
複 代理人 張柏淵律師
一、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擴張訴之聲明,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