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78號
TCDV,100,訴,2578,201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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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8號
原   告 崇寧宮
法定代理人 張添富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德聲
被   告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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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