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8號原 告 崇寧宮法定代理人 張添富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複代理人 劉德聲被 告 張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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