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合庭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317號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451,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