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55號
TCDV,100,訴,1055,201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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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5號
上 訴 人 李悟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媛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彭美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8,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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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