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聲請人即原告
順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峯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 告 台鎮製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泳鴻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臺鎮製線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鎮製線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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