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蔡樹釗
相 對 人 黃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靜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蔡樹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華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樹釗(男、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黃靜宜(女 、63年10月3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配偶。相對人於100年9月7日發生顱內動脈瘤破裂合併出 血,屢經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已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 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 弟黃華鈞(男、68年11月29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 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護 宣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書等 件為證。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配偶,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
人為監護之宣告。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黃 介良醫師前輕拍並點呼相對人,相對人均無反應。另相對人 經鑑定醫師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目前使用鼻胃管、尿布、 四肢僵直、無法言語,相對人過去無系統疾病史,於100年9 月7 日發生腦動脈瘤破裂,意識喪失迄今,相對人對外界刺 激無反應,無法為自己行為之利害得失為意思表示,認知、 理解判斷能力,嚴重缺損,完全無法管理自己財產,接受治 療後,短期內無回復可能性;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 (器質性精神病)其程度重大之原因,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 財產,有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有本院10 1 年1月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醫 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而相對人之弟黃華鈞、父黃榮源、 母黃楊慧嬪、祖母黃張月蘭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再者,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表示同意擔任監護人, 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前揭筆錄在卷可憑。茲本院參酌前 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㈢另關係人黃華鈞為相對人之弟,其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並得聲請人、前揭關係人黃榮源、黃楊慧嬪、黃張 月蘭同意,有上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前揭筆錄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爰指定黃華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 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準此,監護人蔡樹釗於 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之黃 華鈞,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609條第1項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