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陳 綾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湘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聲明人陳綾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陳綾雖為未成年人,仍需於遺產繼承拋棄書上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