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易能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 月2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鍾易能共同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累犯,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累犯,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鍾易能曾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8年1 月6 日經本院以97 年度交訴字第32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於98年4 月2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交上訴字第719 號 駁回上訴,復於98年5 月27日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 2992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甫於民國99年3 月25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竟與綽號「阿西」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分別自99年12月初某日、同年 12月中旬某日起,在其所任職之址設臺中市○區○村路○ 段 300 號之「大總領健康會館」及址設臺中市○區○○路97之 1 號、97之2 號之「大統領健康會館」,分別以新臺幣(下 同)3 萬元之代價,委由該名「阿西」之成年男子,將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裝設於上址2 處之電表 外白鐵扣環封印鎖撬開,毀損臺電公司人員職務上委託用戶 掌管,用以證明為電力公司所加封之封印鎖,並將上開2 處 電表加裝控制線開關,以使電表計量減少之方法接續竊電使 用,而獲取電費減省之利益。嗣於100 年8 月16日經臺電公 司稽查人員劉昌仁會同警方至上址2 處地點稽查,始查獲上 情。
三、處罰條文:
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1 款。
四、附記事項:
起訴書犯罪事實關於所引毀損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文書罪 及論罪法條刑法第138 條部分,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並刪除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 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