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37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詩寧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詩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其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 482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4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782號裁定停止戒治 ,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復因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 項情節重大,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480號裁定撤銷停止 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4月24日執行完 畢,徒刑部分,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212號判決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2年5月5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 字第1610號、99年度訴字第33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 11月、6月,復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7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現在監執行。詎其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 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9月22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178號居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25日晚間8時14分許,經其同 意而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與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查知 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C100265號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處有期徒刑11月。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 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 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