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09號
TCDM,101,訴,109,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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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惠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6955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月2日16下午4時在本院刑
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廖健雄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阮惠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 2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
葉啟明(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6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由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駁回其上訴確 定,甫於97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與阮惠君 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自99年6月間起,合資在臺中市○區○○路 435號經營「新夢鄉飲食店」,由阮惠君任現場負責人,並 於100年3月12日某時起,容留鄭張雪娥之成年女子與不特定 男客從事猥褻(撫摸男客生殖器)、性交等行為。收費方式 ,男客應支付每2小時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基本消費、60 0元之坐檯費及每小時200元之包廂費,小費、酒菜及性交易 費用另計,基本消費、包廂費、酒菜錢悉歸店家即葉啟明阮惠君所有,鄭張雪娥之成年女子則賺取小費、性交易費用 ,並與店家均分坐檯費,而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00年3月12 日18時45分許,員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在該處2 樓 12號包廂查獲正進行性交易之鄭張雪娥及男客張俊俞,並扣 得擦拭過之濕紙巾3條,暨於1樓扣得20160元、監視器螢幕 、監視器主機各1臺、監視器鏡頭4個、店家名片37張、小姐 排班表2張、小姐聯絡簿1本、小姐名牌13張、消費金額明細 1疊、阮惠君聯繫用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等物, 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



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
㈠查被告阮惠君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 本案,惟犯後坦承犯行,信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為被告緩刑2年之宣 告,以啟自新。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及共同被告葉啟明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且均為被告葉啟明所有,業經被 告阮惠君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 沒收之。至其餘扣案之20160元,無證據證明為犯罪所得; 另Samsung Anycall手機1支(含SIM卡)雖為被告阮惠君所 有,惟係其私人聯繫所用,與本案無關;濕紙巾1包為鄭張 雪娥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另協商條件命被告應於101年2月10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捐款新臺幣30,000元,被告業於101年2月8日捐款完畢,此 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影本在卷可稽,附此敘 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 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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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所有人 │
├───┼─────────────┼───────┼───────┤
│ 1 │新台幣 │20,160元 │其中10,000元為│
│ │ │ │阮惠君所有,其│
│ │ │ │餘為葉啟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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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監視器螢幕 │1臺 │葉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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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監視器主機 │1臺 │葉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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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監視器鏡頭 │4臺 │葉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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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店家名片 │37張 │葉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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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小姐排班表 │2張 │葉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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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小姐聯絡簿 │1本 │葉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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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小姐名牌 │13張 │葉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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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消費金額明細 │19張 │葉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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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