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48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陸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楊正明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25074 號) ,於100 年2 月8 日確定,101 年2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本案扣押物盜版遊戲光碟片共6 片(詳該署100 年度 保管字第189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著作權法第98條明定,犯第91條至 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 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被告因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 年度偵字第25074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 年2 月8 日確定 ,至101 年2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 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盜版遊戲 光碟片共6 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 查中供述在卷,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