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5號、101年度
戒毒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被告林長新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該署依法以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198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疑 似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 院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驗餘淨重為0.4198公克),有該 院99年4月21日草療鑑字第099040012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 (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偵查卷 第26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 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