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96號
TCDM,101,聲,596,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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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塞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塞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馬塞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施用毒品 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 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 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馬塞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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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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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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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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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03.08 │ 100.03.08 │ 100.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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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台中地檢100年度毒偵 │台中地檢100年度毒偵 │台中地檢100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515號 │字第1515號 │字第2293號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700號 │100年度訴字第1700號 │100年度訴字第237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0.10.18 │ 100.10.18 │ 100.11.24 │
├─┼─────────┼──────────┼──────────┼──────────┤
│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700號 │100年度訴字第1700號 │100年度訴字第2379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0.11.14 │ 100.11.14 │ 100.12.2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備 註│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 │100年度執字第13405號│100年度執字第13405號│101年度執字第1268號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編號1、2定應執行有│(編號3、4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4月) │期徒刑1年4月) │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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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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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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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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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05.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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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台中地檢100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29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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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379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0.11.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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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379號 │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0.12.26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
├───────────┼──────────┼──────────┼──────────┤
│備 註│ 台中地檢 │ │ │
│ │101年度執字第1268號 │ │ │
│ │(編號3、4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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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