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35號
TCDM,101,聲,535,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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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麥清相
具 保 人 麥淑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13229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麥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依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 之女)麥淑華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 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且無在監在所情 形,有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載明經警方了解 該址目前居住人為被拘提人之女麥淑華麥淑華稱被拘提人 麥清相未居住於該址,目前行方不明無法聯繫)各1份、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等附卷可憑,顯 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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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