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19號
TCDM,101,聲,519,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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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銘華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 年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銘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銘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4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5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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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