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80號
TCDM,101,聲,480,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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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啟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啟彰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馮啟彰因強盜、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 為有期徒刑8年1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第1、2項強盜、竊盜 等案件,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7年10月,於100年8月20日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 之刑,應在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8年8月) ,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受刑人 馮啟彰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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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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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強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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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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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5月26日 │100年5月26日 │100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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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2293號 │偵字第12293號 │毒偵字第27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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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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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698號 │1698號 │30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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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0年8月4日 │100年8月4日 │100年12月13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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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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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1698號 │1698號 │30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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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0年8月20日 │100年8月20日 │101年1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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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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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10434號 │執字第10434號 │執字第11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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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