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諺
康添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413
號、第27399號),而被告2人分別於偵查、本院訊問或行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及9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具貳支(各含門號卡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及9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具貳支(各含門號卡壹張)均沒收。
康添証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及9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具貳支(各含門號卡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犯 罪事實欄一內第1行關於「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記 載,應更正為「與康添証、某1不詳年籍綽號小羅之成年男 子及其他不詳人數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之記載;又犯 罪事實欄二內第1行關於「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亦」之 記載,應更正為「與陳俊諺、游凱鴻及其他不詳人數之詐欺 集團成員間亦共同」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三內第6行關於 「附表四編號8及9」之記載前,應補充「陳俊諺所有,供其 與上開詐欺成員間連絡上開提款事宜所用之如」之記載;再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應補充「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 俊諺於本院訊問中及被告康添証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自白犯 罪」之記載;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補充「又如附表一 編號1、2及7所示被害人陳雅惠等3人,雖均遭該同一詐欺集 團成員詐騙而為多次匯款或交付款項之情(詳如附表一所示 );然該詐欺集團既係於密接時間、地點接續詐騙該等被害 人,自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接續多次舉動,各僅侵害一法 益而為接續犯,應各僅成立詐欺取財罪1罪。」之記載;另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補充「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上字第862號判 例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 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50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參 照);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 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 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 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 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 ,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 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陳俊諺及康添証等人與共同正 犯游凱鴻及綽號小羅之成年人等均係上揭詐騙集團之成員, 其等之分工方式業如犯罪事實所載,業據被告2人供述在卷 ,亦即其等就該詐欺集團係以上開方式向同一被害人陳雅惠 詐騙財物之行為均知之甚詳,自顯係與其他不詳人數之詐騙 集團成員,有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分工合作並相互 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其等縱使未親自實施詐術, 且僅與部分共犯有所謀議聯繫,亦應對於該被害人陳雅惠遭 詐騙匯款之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即就上開向被害 人陳雅惠詐欺取財罪部分,被告陳俊諺及康添証2人應與上 開其他車手游凱鴻、綽號小羅及不詳人數之詐騙集團成年人 間屬共同正犯,另被告陳俊諺就上開向被害人陳雅惠以外之 其他被害人廖文聰等6人詐欺取財罪部分,應與車手游凱鴻 及不詳人數之詐騙集團成年人間屬共同正犯甚明。是被告陳 俊諺、康添証2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與游凱鴻、綽 號小羅及不詳人數之該等詐騙集團成年人間,具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陳俊諺就如附表一編號 2至7所示犯行,與游凱鴻及不詳人數之該等詐騙集團成年人 間,亦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之記載 ;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關於「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宣 告沒收」之記載,應予刪除,並補充「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1至7所示之物品及共犯游凱鴻遭扣案之老鷹圖騰T恤1件等物 ,因與被告陳俊諺、康添証2人所犯上開犯行均無涉(非違 禁物,亦均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蓋因本案被害人 中並無扣案物收據所載陳建中等人,且被害人陳建中等人均 係被告2人參與本案犯罪後方遭受詐騙,亦有100年度偵字第 24413號偵查案卷卷一第88至113頁所示被害人筆錄等可參) ,是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 及9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卡各1張),則屬被告陳俊 諺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時與共犯游凱鴻聯絡提領如附表
二所示款項時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俊諺供陳在卷,且有通 訊監察譯文及基地台位移提款紀錄等附卷可參(詳見100年 度偵字第24413號偵查案卷卷一第7頁及第36頁),是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均沒收(因被告陳俊諺聯絡 提領部分包含被害人陳雅惠遭詐騙之款項,而就該部分與被 告康添証間為共犯關係,已如上述,是於被告康添証所犯本 案犯行部分所宣告之主刑下,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之記載;又起訴書中原附表一至四之記載,應予刪除 ,並補充如下列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為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16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匯款金額及人頭帳戶 │備註 │
├──┼───┼──────────┼──────────┼──────────┼────────────────┤
│ 1 │陳雅惠│於 100年8月1日20時許│100年8月2日12時30分 │20萬元 │①被害人筆錄(詳見100年8月3日臺 │
│ │ │,不詳之人以電話向陳│屏東厚生郵局,臨櫃無│永和秀朗郵局帳號0311│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
│ │ │雅惠詐稱:網路購物設│摺存款(第1次) │0000000000號(詹烏清│偵字第 0000000000 號卷警詢筆錄第│
│ │ │定錯誤成分期付款,需│ │) │145頁至第147頁) │
│ │ │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 │
│ │ │操作云云;又向其詐稱│100年8月2日12時30分 │13萬元 │②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7紙(詳見中 │
│ │ │:系統操作不當帳戶變│屏東厚生郵局,臨櫃無│后里郵局帳號00000000│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
│ │ │成問題帳戶,要依指示│摺存款(第2次) │409381號(廖晨皓)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0頁至第152│
│ │ │提領現金存至指定帳戶├──────────┼──────────┤頁) │
│ │ │云云;使陳雅惠陷於錯│100年8月2日13時30分 │10萬元 │ │
│ │ │誤,共匯款80萬元。 │兆豐銀行屏東分行,臨│臺中商銀后里分行帳號│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
│ │ │ │櫃匯款(第3次) │000000000000號(廖晨│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
│ │ │ │ │皓)【警詢筆錄誤載為│派出所陳報單1張、屏東縣政府警察 │
│ │ │ │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1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 │ │ │100年8月2日13時30分 │10萬元 │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兆豐銀行屏東分行,臨│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詳見中市政 │
│ │ │ │櫃無摺存款(第4次) │00000000000號帳戶(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 │ │ │ │謝宜靜) │0000000000號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 │ │ ├──────────┼──────────┤第148頁至第149頁) │
│ │ │ │100年8月2日14時0分 │10萬元 │ │
│ │ │ │屏東民生路郵局,臨櫃│新莊新泰路郵局帳號24│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10│
│ │ │ │無摺存款(第5次) │000000000000號帳戶(│0年8月24日重營字第1001800634號函│
│ │ │ │ │謝宜靜) │送戶名謝宜靜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儲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共3紙(詳 │
│ │ │ │100年8月2日14時30分 │7萬元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 │
│ │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臨│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號│偵字第24413號卷二第120頁至第123 │
│ │ │ │櫃存款(第6次)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頁) │
│ │ │ │ │(謝宜靜) │ │
│ │ │ ├──────────┼──────────┤⑤彰化商業銀行臺北分行100年8月15│
│ │ │ │100年8月2日15時17分 │10萬元 │日彰臺北字第1001742號函送戶名謝 │
│ │ │ │臺灣銀行中屏分行,臨│臺灣銀行新興分行帳號│宜靜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櫃無摺存款(第7次) │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其自100年7月1日迄今之 │
│ │ │ │ │陸柏年) │交易明細(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 │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413號卷二第 │
│ │ │ │ │ │139頁至第142頁) │
├──┼───┼──────────┼──────────┼──────────┼────────────────┤
│ 2 │廖文聰│於 100年8月2日20時55│100年8月2日21時53分 │1萬7733元 │①被害人筆錄(詳見100年8月5日臺 │
│ │(告訴)│分許,不詳之人以電話│元大銀行大里分行,AT│中和地區農會興南分部│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
│ │ │向居住在臺中市之廖文│M跨行轉帳(第1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警詢筆錄第 │
│ │ │聰詐稱:係雅虎奇摩賣│ │帳戶(劉彥良) │155頁至第156頁、詳見100年8月4日 │
│ │ │家及郵局「陳經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 │
│ │ │其先前購物誤設定成分│100年8月2日22時21分 │3萬元 │字第24413號卷二警詢筆錄第144頁至│
│ │ │期付款,需依指示前往│土地銀行大里分行,AT│土地銀行北屯分行帳號│146頁)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M現金存款(第2次)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云;使廖文聰陷於錯誤│ │張文君) │②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4紙及元大銀 │
│ │ │共匯款197704元。 ├──────────┼──────────┤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國泰世華銀行│
│ │ │ │100年8月2日22時30分 │3萬元 │存摺影本、元大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
│ │ │ │土地銀行大里分行,AT│土地銀行北屯分行帳號│本(詳見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
│ │ │ │M現金存款(第3次) │000000000000號帳戶(│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
│ │ │ │ │張文君) │161頁、第170頁、第171頁、第173頁│
│ │ │ ├──────────┼──────────┤)【第一次及第二次無匯款明細】 │
│ │ │ │100年8月2日23時1分 │3萬元 │ │
│ │ │ │彰化銀行大里分行,AT│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號│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
│ │ │ │M現金存款(第4次)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
│ │ │ │ │(謝宜靜)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9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
│ │ │ │100年8月2日23時24分 │3萬元 │張(詳見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
│ │ │ │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土地銀行北屯分行帳號│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
│ │ │ │,ATM跨行轉帳(第5次│000000000000號帳戶(│3頁至第154頁、第157頁至第160頁、│
│ │ │ │) │張文君) │第162頁至第169頁) │
│ │ │ ├──────────┼──────────┤ │
│ │ │ │100年8月3日0時21分 │3萬元 │④彰化商業銀行臺北分行100年8月15│
│ │ │ │彰化銀行大里分行,AT│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號│日彰臺北字第1001742號函送戶名謝 │
│ │ │ │M現金存款(第6次)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宜靜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謝宜靜) │基本資料及其自100年7月1日迄今之 │
│ │ │ ├──────────┼──────────┤交易明細(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100年8月3日0時29分 │2萬9988元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413號卷二第 │
│ │ │ │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號│139頁至第142頁) │
│ │ │ │,ATM轉帳(第7次)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謝宜靜) │ │
│ │ │ ├──────────┼──────────┤ │
│ │ │ │100年8月3日0時39分 │2萬9983元 │ │
│ │ │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AT│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號│ │
│ │ │ │M轉帳(第8次)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謝宜靜) │ │
├──┼───┼──────────┼──────────┼──────────┼────────────────┤
│ 3 │吳泓徵│於 100年8月3日17時49│100 年8月3日18時25分│1萬3059元 │①被害人筆錄(詳見100年8月3日臺 │
│ │ │分許,不詳之人以電話│高雄市鼓山區之全家便│新莊新泰路郵局帳號24│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
│ │ │向吳泓徵詐稱:係奇摩│利商店,使用台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警詢筆錄第 │
│ │ │拍賣網站廠商,因先前│ATM轉帳 │謝宜靜) │124頁至第126頁) │
│ │ │購物匯款帳號錯誤要退│ │ │ │
│ │ │款,要求吳泓徵依指示│ │ │②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1紙(詳見中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云│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
│ │ │云;使吳泓徵陷於錯誤│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29頁) │
│ │ │。 │ │ │ │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
│ │ │ │ │ │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
│ │ │ │ │ │派出所陳報單1張、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報案三聯單1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張、高雄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案件紀錄表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通報單1張(詳見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
│ │ │ │ │ │號卷第122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 │
│ │ │ │ │ │第128頁、第130頁至第131頁) │
│ │ │ │ │ │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10│
│ │ │ │ │ │0年8月24日重營字第1001800634號函│
│ │ │ │ │ │送戶名謝宜靜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儲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共3紙(詳 │
│ │ │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 │
│ │ │ │ │ │偵字第24413號卷二第120頁至第123 │
│ │ │ │ │ │頁) │
├──┼───┼──────────┼──────────┼──────────┼────────────────┤
│ 4 │施翌茹│於 100年8月3日17時24│100年8月3日18時28分 │1萬7678元 │①被害人筆錄(詳見100年8月3日臺 │
│ │ │分許,不詳之女子以電│嶺東郵局,ATM 轉帳【│新莊新泰路郵局帳號24│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
│ │ │話向施翌茹詐稱:其在│警詢筆錄誤載為18時18│000000000000號帳戶(│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警詢筆錄第10│
│ │ │「天藍小舖」網站購物│分】 │謝宜靜)【警詢筆錄誤│1頁至第103頁) │
│ │ │時,服務人員設定錯誤│ │載為1萬7777元】 │ │
│ │ │成分期付款,需依指示│ │ │②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1紙(詳見中 │
│ │ │操作解除云云;復有不│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
│ │ │詳男子假冒郵局人員,│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4頁) │
│ │ │以電話要求施翌茹前往│ │ │ │
│ │ │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 │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
│ │ │操作,使施翌茹陷於錯│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2張、 │
│ │ │誤。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表 1│
│ │ │ │ │ │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1張(詳見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
│ │ │ │ │ │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0000000000 號卷│
│ │ │ │ │ │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
│ │ │ │ │ │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10│
│ │ │ │ │ │0年8月24日重營字第1001800634號函│
│ │ │ │ │ │送戶名謝宜靜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儲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共3紙(詳 │
│ │ │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 │
│ │ │ │ │ │偵字第24413號卷二第120頁至第123 │
│ │ │ │ │ │頁) │
├──┼───┼──────────┼──────────┼──────────┼────────────────┤
│ 5 │陳松考│於 100年8月3日18時20│100年8月3日19時19分 │2998元 │①被害人筆錄(詳見100年8月3日臺 │
│ │(告訴)│分許,不詳之女子以電│雲林縣東勢鄉,使用郵│新莊新泰路郵局帳號24│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
│ │ │話向陳松考詐稱:係雅│局ATM轉帳 │000000000000號帳戶(│偵字第 0000000000 號卷警詢筆錄第│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人員,│ │謝宜靜)【警詢筆錄誤│110頁至第112頁) │
│ │ │其先前購物簽收錯誤成│ │載被騙金額為32998元 │ │
│ │ │分期付款,需請銀行人│ │】 │②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1紙、購買My │
│ │ │員解除云云;復有不詳│ │ │Card點數卡的單據10張(詳見中市政│
│ │ │男子假冒彰化銀行「李│ │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 │ │經理」,以電話要求陳│ │ │0000000000號卷第114頁至第115頁)│
│ │ │松考前往自動櫃員機依│ │ │ │
│ │ │指示操作,使陳松考陷│ │ │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張、內政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張、雲 │
│ │ │ │ │ │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理│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表1張、金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詳見中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8頁至第109│
│ │ │ │ │ │頁、第113頁、第116頁) │
│ │ │ │ │ │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10│
│ │ │ │ │ │0年8月24日重營字第1001800634號函│
│ │ │ │ │ │送戶名謝宜靜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儲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共3紙(詳 │
│ │ │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 │
│ │ │ │ │ │偵字第24413號卷二第120頁至第123 │
│ │ │ │ │ │頁) │
├──┼───┼──────────┼──────────┼──────────┼────────────────┤
│ 6 │江欣茹│於 100年8月3日18時51│100年8月3日19時20分 │2萬7987元 │①被害人筆錄(詳見100年8月3日臺 │
│ │ │分許,不詳女子以電話│中壢環北郵局,ATM轉 │新莊新泰路郵局帳號24│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
│ │ │向江欣茹詐稱:係雅虎│帳 │000000000000號帳戶(│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警詢筆錄第 │
│ │ │奇摩拍賣網站賣家,其│ │謝宜靜) │135頁至第136頁) │
│ │ │先前購物不慎設定成分│ │ │ │
│ │ │期付款,需依指示處理│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 │
│ │ │云云;復有不詳之人假│ │ │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
│ │ │冒郵局人員,以電話要│ │ │派出所陳報單1張、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求江欣茹前往郵局自動│ │ │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使│ │ │報案三聯單1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錄表1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
│ │ │ │ │ │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簡便格式表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通報單2張(詳見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
│ │ │ │ │ │號卷第133頁至第134頁、第137頁至 │
│ │ │ │ │ │第142頁) │
│ │ │ │ │ │ │
│ │ │ │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10│
│ │ │ │ │ │0年8月24日重營字第1001800634號函│
│ │ │ │ │ │送戶名謝宜靜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儲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共3紙(詳 │
│ │ │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 │
│ │ │ │ │ │偵字第24413號卷二第120頁至第123 │
│ │ │ │ │ │頁) │
├──┼───┼──────────┼──────────┼──────────┼────────────────┤
│ 7 │陳進義│於 100年8月3日21時45│100年8月3日22時45分 │2萬9989元 │①被害人筆錄(詳見100年8月3日臺 │
│ │(告訴)│分許,不詳之人以電話│中壢自立郵局,ATM 轉│嘉義縣太保市農會帳號│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
│ │ │向陳進義詐稱:係雅虎│帳(第1次)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警詢筆錄第 │
│ │ │奇摩拍賣網站賣家,其├──────────┼──────────┤178頁至第183頁) │
│ │ │先前購物不慎設定成分│100年8月3日22時52分 │2萬9988元 │ │
│ │ │期付款,需依指示處理│中壢自立郵局,ATM 轉│嘉義縣太保市農會帳號│②被害人提供匯款明細7紙(詳見中 │
│ │ │云云;復有不詳之人假│帳(第2次)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
│ │ │冒國泰世華銀行人員,│ │【起訴書誤載為29989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6頁至第189│
│ │ │以電話要求陳進義前往│ │元】 │頁)【第一次至第九次無匯款明細】│
│ │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 │
│ │ │,使陳進義陷於錯誤,│100年8月4日0時3分 │3萬元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
│ │ │共匯款990389元。 │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號│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
│ │ │【警詢筆錄誤載為9703│ATM現金存款(第3次)│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派出所陳報單1張、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 89元】 │ │(謝宜靜) │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2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100年8月4日0時11分 │2萬9988元 │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號│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張(詳見中市政│
│ │ │ │ATM跨行轉帳(第4次)│00000000000000號帳戶│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 │ │ │ │(謝宜靜) │0000000000號卷第176頁至第177頁、│
│ │ │ ├──────────┼──────────┤第184頁至第185頁、第190頁至第205│
│ │ │ │100年8月4日0時13分 │2萬9988元 │頁) │
│ │ │ │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帳號│ │
│ │ │ │ATM跨行轉帳(第5次)│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彰化商業銀行臺北分行100年8月15│
│ │ │ │ │(謝宜靜) │日彰臺北字第1001742號函送戶名謝 │
│ │ │ ├──────────┼──────────┤宜靜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100年8月4日0時38分 │3萬元 │基本資料及其自100年7月1日迄今之 │
│ │ │ │中壢市○○路 247號全│台新銀行桃園縣府分行│交易明細(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家便利商店,使用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413號卷二第 │
│ │ │ │銀行ATM現金存款(第6│帳戶 │139頁至第142頁) │
│ │ │ │次) │ │ │
│ │ │ ├──────────┼──────────┤ │
│ │ │ │100年8月4日0時42分 │3萬元 │ │
│ │ │ │中壢市○○路 247號全│台新銀行桃園縣府分行│ │
│ │ │ │家便利商店,使用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銀行ATM現金存款(第7│帳戶 │ │
│ │ │ │次) │ │ │
│ │ │ ├──────────┼──────────┤ │
│ │ │ │100年8月4日0時55分 │3萬元 │ │
│ │ │ │中壢市○○路 247號全│台新銀行桃園縣府分行│ │
│ │ │ │家便利商店,使用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銀行ATM現金存款(第8│帳戶 │ │
│ │ │ │次) │ │ │
│ │ │ ├──────────┼──────────┤ │
│ │ │ │100年8月4日0時58分 │3萬元 │ │
│ │ │ │中壢市○○路 247號全│台新銀行桃園縣府分行│ │
│ │ │ │家便利商店,使用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銀行ATM現金存款(第9│帳戶 │ │
│ │ │ │次) │ │ │
│ │ │ ├──────────┼──────────┤ │
│ │ │ │100年8月4日14時許 │10萬元 │ │
│ │ │ │彰化銀行某分行臨櫃無│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號│ │
│ │ │ │摺存款(第10次)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100年8月4日15時6分 │10萬元 │ │
│ │ │ │中壢建國路郵局,臨櫃│台中商銀民雄分行帳號│ │
│ │ │ │跨行匯款(第11次)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100年8月4日15時40分 │19萬9984元 │ │
│ │ │ │中壢建國路郵局,ATM │第一銀行旗山分行帳號│ │
│ │ │ │跨行匯款(第12次) │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100年8月4日15時43分 │11萬9984元 │ │
│ │ │ │中壢建國路郵局,ATM │土地銀行小港分行帳號│ │
│ │ │ │轉帳(第13次) │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100年8月4日15時44分 │9萬9984元 │ │
│ │ │ │中壢建國路郵局,ATM │合作金庫銀行旗山分行│ │
│ │ │ │轉帳(第14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100年8月4日16時43分 │4萬9984元 │ │
│ │ │ │中壢建國路郵局,ATM │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2│ │
│ │ │ │轉帳(第15次)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100年8月4日17時11分 │5萬500元 │ │
│ │ │ │普仁郵局,臨櫃匯款(│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2│ │
│ │ │ │第16次) │0000000000號帳戶 │ │
├──┴───┴──────────┴──────────┴──────────┴────────────────┤
│備註: │
│1.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附表二、三、四皆同。 │
│2.各人頭帳戶之申辦人,均另由警方偵辦。 │
└────────────────────────────────────────────────────────┘
附表二
┌─┬──────┬────────┬───────┬───┬───┬────┬─────────────────┐
│編│日 期│提領地點 │ │提 領│ │ │ │
│ ├──────┼────────┤ 人頭帳戶帳號 │ │被害人│說 明│備註 │
│號│時 間│地址 │ │金 額│ │ │ │
├─┼──────┼────────┼───────┼───┼───┼────┼─────────────────┤
│ 1│100年8月2日 │統一蓮營門市 │彰化銀行臺北分│中國信│陳雅惠│第 6次匯│①被告陳俊諺警詢筆錄(詳見100年11 │
│ ├──────┼────────┤行帳號00000000│託 ATM│ │款部分為│月8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 │
│ │14時51分12秒│臺南市後壁區福安│074600號帳戶(│ 20006│ │70000 元│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警詢筆錄│
│ │14時52分17秒│里下寮200號 │謝宜靜) │ 20006│ │,警方明│第2頁至第6頁背面)、被告陳俊諺偵訊│
│ │14時53分13秒│ │ │ 20006│ │細表僅合│筆錄(詳見100年1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
│ │14時54分08秒│ │ │ 9006│ │計記載為│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413號卷一│
│ │ │ │ │ │ │69000元 │第118頁至119頁、詳見100年11月22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 │
│ │ │ │ │ │ │ │第24413號卷一第129頁至130頁) │
│ │ │ │ │ │ │ │ │
│ │ │ │ │ │ │ │②被告游凱鴻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張( │
│ │ │ │ │ │ │ │詳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
│ │ │ │ │ │ │ │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6頁下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
│ │ │ │ │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
│ │ │ │ │ │ │ │俊諺、執行處所:嘉義市○○路與僑嘉│
│ │ │ │ │ │ │ │1街口、5167-D8自小客車)(詳見臺中│
│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44頁至第45頁) │
│ │ │ │ │ │ │ │ │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
│ │ │ │ │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游│
│ │ │ │ │ │ │ │凱鴻、執行處所:嘉義市○區○○路 │
│ │ │ │ │ │ │ │240巷2號6樓之4)(詳見臺中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0004│
│ │ │ │ │ │ │ │3307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
│ │ │ │ │ │ │ │ │
│ │ │ │ │ │ │ │⑤100年11月8日被告游凱鴻家中查獲證│
│ │ │ │ │ │ │ │物影像4張(詳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 │ │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卷第53頁) │
│ │ │ │ │ │ │ │ │
│ │ │ │ │ │ │ │⑥5167-D8車行紀錄查詢結果(詳見臺 │
│ │ │ │ │ │ │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4頁至第56頁)│
│ │ │ │ │ │ │ │ │
│ │ │ │ │ │ │ │⑦被告陳俊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85│
│ │ │ │ │ │ │ │721733號基地台位置、提款位置與5167│
│ │ │ │ │ │ │ │-D8號車行紀錄比對表(詳見臺中市政 │
│ │ │ │ │ │ │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卷第57頁至第68頁) │
│ │ │ │ │ │ │ │ │
│ │ │ │ │ │ │ │⑧被告陳俊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60│
│ │ │ │ │ │ │ │135658號基地台位置、提款位置與 516│
│ │ │ │ │ │ │ │7-D8號車行紀錄比對表(詳見臺中市 │
│ │ │ │ │ │ │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卷第69頁至第77頁) │
│ │ │ │ │ │ │ │ │
│ │ │ │ │ │ │ │⑨被告游凱鴻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85│
│ │ │ │ │ │ │ │536436號基地台位置、提款位置與5167│
│ │ │ │ │ │ │ │-D8號車行紀錄比對表(詳見臺中市政 │
│ │ │ │ │ │ │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卷第78頁至第84頁) │
│ │ │ │ │ │ │ │ │
│ │ │ │ │ │ │ │⑩被告陳俊諺、游凱鴻提款依時間排序│
│ │ │ │ │ │ │ │表(詳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
│ │ │ │ │ │ │ │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5頁│
│ │ │ │ │ │ │ │至第86頁) │
│ │ │ │ │ │ │ │ │
│ │ │ │ │ │ │ │⑪被告陳俊諺、游凱鴻提款時序(詳見│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 │
│ │ │ │ │ │ │ │第24413號卷二第78頁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⑫彰化商業銀行臺北分行100年8月15日│
│ │ │ │ │ │ │ │彰臺北字第1001742號函送戶名謝宜靜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
│ │ │ │ │ │ │ │及其自100年7月1日迄今之交易明細( │
│ │ │ │ │ │ │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 │
│ │ │ │ │ │ │ │偵字第24413號卷二第139頁至第142頁 │
│ │ │ │ │ │ │ │) │
├─┼──────┼────────┼───────┼───┼───┼────┼─────────────────┤
│ 2│100年8月2日 │嘉義大學民生校區│彰化銀行臺北分│中華郵│廖文聰│第 4次匯│①被告陳俊諺警詢筆錄(詳見100年11 │
│ ├──────┼────────┤行帳號00000000│政 ATM│ │款部分為│月8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 │
│ │23時05分25秒│嘉義市○○路 580│074600號帳戶(│ 20006│ │30000 元│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警詢筆錄│
│ │23時06分03秒│號 │謝宜靜) │ 10006│ │,警方明│第2頁至第6頁背面)、被告陳俊諺偵訊│
│ │ │ │ │ │ │細表僅合│筆錄(詳見100年1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
│ │ │ │ │ │ │計記載為│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413號卷一│
│ │ │ │ │ │ │30000元 │第118頁至119頁、詳見100年11月22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 │
│ │ │ │ │ │ │ │第24413號卷一第129頁至130頁) │
│ │ │ │ │ │ │ │ │
│ │ │ │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
│ │ │ │ │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
│ │ │ │ │ │ │ │俊諺、執行處所:嘉義市○○路與僑嘉│
│ │ │ │ │ │ │ │1街口、5167-D8自小客車)(詳見臺中│
│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44頁至第45頁) │
│ │ │ │ │ │ │ │ │
│ │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
│ │ │ │ │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游│
│ │ │ │ │ │ │ │凱鴻、執行處所:嘉義市○區○○路 │
│ │ │ │ │ │ │ │240巷2號6樓之4)(詳見臺中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0004│
│ │ │ │ │ │ │ │3307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
│ │ │ │ │ │ │ │ │
│ │ │ │ │ │ │ │④100年11月8日被告游凱鴻家中查獲證│
│ │ │ │ │ │ │ │物影像4張(詳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 │ │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卷第53頁) │
│ │ │ │ │ │ │ │ │
│ │ │ │ │ │ │ │⑤5167-D8車行紀錄查詢結果(詳見臺 │
│ │ │ │ │ │ │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4頁至第56頁)│
│ │ │ │ │ │ │ │ │
│ │ │ │ │ │ │ │⑥被告陳俊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85│
│ │ │ │ │ │ │ │721733號基地台位置、提款位置與5167│
│ │ │ │ │ │ │ │-D8號車行紀錄比對表(詳見臺中市政 │
│ │ │ │ │ │ │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卷第57頁至第68頁) │
│ │ │ │ │ │ │ │ │
│ │ │ │ │ │ │ │⑦被告陳俊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60│
│ │ │ │ │ │ │ │135658號基地台位置、提款位置與 516│
│ │ │ │ │ │ │ │7-D8號車行紀錄比對表(詳見臺中市 │
│ │ │ │ │ │ │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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