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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