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862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86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邱桂貞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9年6月25日、1
00年6月22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G9H225401號、第
裁61-G0H31629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SRH-777車於2012年2月4日準備報廢舊 車,卻發現有罰單,經查得知罰單是寄送「台中市○○街8 巷8號2樓」,該地址為舊宿舍,已於數年前拆除。而該地址 之信件都已轉到新址,為何此二張罰單沒有寄到新址,之後 的文件也都沒有寄過來,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 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交通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 第17條前段所明定。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 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 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 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 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 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 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且行政文書倘已依上開規定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受僱人或依法辦理寄存送達時,即以該受僱人收受 時及寄存之日起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受僱人何時將文書
轉交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於合 法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24號裁定 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2 號提案審查意見參照)。
三、經查,受處分人自81年9月26日起即設籍於「臺中市○○區 ○○路一段101巷12號」迄今尚未遷出等情,有個人基本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原處分機關 分別於99年6月25日及100年6月22日為裁決,並將裁決書以 掛號郵寄至依上揭地址,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可 代為收受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及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裁 決書於99年6月29日及100年6月27日辦理寄存送達於台中水 湳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 達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送達 證書2份附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上開2件裁決書分別於 99年6月29日及100年6月27日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核無違 誤。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理由雖認為罰單是寄送「台中市○○ 街8巷8號2樓」云云,然經本院調閱改制前之臺中市警察局 交通隊送達證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 站送達證書,上開二單位關於本件異議之G9H225401號、G0H 31629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均係送達於受處分 人設籍之「臺中市○○區○○路一段101巷12號」,並非受 處分人所指之「台中市○○街8巷8號2樓」,此有送達證書 4紙在卷可查。受處分人應係誤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上記載之車主地址為本件送達住址。實則,本件改 制前之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臺中市監理站均未以「台中市○○街8巷8號2樓」為送達住 址,而係以受處分人戶籍地即「臺中市○○區○○路一段10 1巷12號」為送達處所。僅係因送達時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 人,亦無可代為收受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及接收郵件人員 ,而依規定將該裁決書於99年6月29日及100年6月27日辦理 寄存送達於台中水湳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 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 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本件經本院調查結果,送達並無違誤 。是以,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分別自上開裁決書送達 之翌日即99年6月30日及100年6月28日起算20日屆滿,受處 分人遲至101年2月8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1紙 暨其上蓋用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收 文章存卷可按,顯已逾法定之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