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允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22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允澤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各處如附表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允澤( 原名許維宸,100 年7 月26日變更為現名) 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 取林銘森及其他不詳之人所有之腳踏車( 其中附表編號1 林 銘森所有之路安牌腳踏車,原係於100 年8 月8 日下午4 時 許停放在臺中市太原火車站,後經移置於臺中市北屯區○○ ○路○ 段106 號前) ,得手後,許允澤均駕駛車牌號碼858- HMY 號重型機車,將上開竊得之腳踏車載往臺中市○○區○ ○路1 段136 9 之2 號「泓儒資源回收場」,以分別如附表 所示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回收場負責人許嘉琦。嗣經警於10 0 年8 月23日下午3 時45分許,在上開回收場前,因許允澤 形跡可疑,攔檢盤查後,許允澤於有偵查權限之檢警人員尚 未發覺其犯行前,坦承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竊取 腳踏車之事實而自首接受裁判,並在上開資源回收場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腳踏車5 部( 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腳踏車已發 還與林銘森)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允澤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自白。㈡、證人許嘉琦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告訴人林銘森於警詢中之指述 。
㈢、職務報告、贓證物認領保管單、舊貨( 資源回收) 業( 公司 ) 買入登記簿影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及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各1 紙、扣案腳踏車照片5 張、招領公告影本5 張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許允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而被告所為上開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㈡、被告就上開竊取腳踏車5 次之犯行,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
檢警人員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此有職務報告可佐,均應依 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⑴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物,僅因一己之貪念 ,即竊取被害人之財物;⑵以徒手方式竊取財物,手段平和 ,情節尚非極為嚴重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⑶兼衡酌被 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端,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51條 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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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 地點 │廠牌 │價格(新 │分別處刑 │
│ │ │ │(被害人)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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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8月│臺中市○○區○路安牌 │151元 │許允澤犯竊│
│ │20日下午│南京東路3段 │(林銘森) │ │盜罪,處拘│
│ │3時許 │106號前 │ │ │役拾日,如│
│ │ │ │ │ │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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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8月│同上 │TOMINVIN牌│158元 │許允澤犯竊│
│ │20日下午│ │(不詳) │ │盜罪,處拘│
│ │4時許 │ │ │ │役拾日,如│
│ │ │ │ │ │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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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8月│臺中市北屯區│MERIDA牌 │151元 │許允澤犯竊│
│ │20日下午│梅川北街25之│(不詳) │ │盜罪,處拘│
│ │5時許 │39號前 │ │ │役拾日,如│
│ │ │ │ │ │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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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8月│臺中市北屯區│MINGHER牌 │151元 │許允澤犯竊│
│ │20日下午│昌平路2段12 │(不詳) │ │盜罪,處拘│
│ │5時30分 │之15巷14號前│ │ │役拾日,如│
│ │許 │ │ │ │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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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8月│臺中市北屯區│SAVEBK牌 │151元 │許允澤犯竊│
│ │23日下午│僑孝街16號前│(不詳) │ │盜罪,處拘│
│ │3時40分 │ │ │ │役拾日,如│
│ │許 │ │ │ │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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