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月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
偵字第12753、1800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18005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924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劉月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劉月英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95年壢簡字第171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減刑為有期 徒刑1月15日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可預見一般人收取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常 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掩飾 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行動電話門號雖無引發他人萌 生犯罪之確信,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被 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 100年3月16日下午某時許,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姓成年 男子帶同劉月英至通訊行,以劉月英之名義申辦臺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所配屬之0000000000門號、家樂福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所配屬之0000000000門號連同其他 2支門號後,在臺 中市○○區○○路與黎明路口附近之85℃咖啡店前,劉月英 將上開門號SIM卡4張交付該劉姓男子並取得新臺幣(下同) 3000元代價。嗣該劉姓男子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為附表(編號 1至)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致使宋采陵、黃彥翔、林軒 宇、李宗翰、林柏瑋、陳建廷、姚仁傑、邱雅翎、洪培凱、 韓緯、戴于傑、王秉震、黃品瑄、吳佳樺(下合稱宋采陵等 14人)均陷於錯誤,依前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各將附表 所示之金錢轉帳存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均受有財產上損害 。嗣經宋采陵等14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進而循線查 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劉月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宋采陵等14人於警詢之證述。(三)另案被告鄭智惠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 號帳戶、羅凱文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 義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學嶔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4 號、沈智明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843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影本、交易明細資料。(四)證人宋采陵、李宗翰、林柏瑋、陳建廷、邱雅翎、韓緯、 戴于傑、王秉震、黃品瑄、吳佳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證人林軒宇、姚仁傑、洪培凱存簿交易明細資料、黃彥 翔存款明細查詢、拍賣網頁及對話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門號之申請人(用戶)基本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五)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 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 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 意。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 眾均得憑身分證明文件任意在多數不同之行動電話業者申 辦多數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此乃公眾所週知之事實。故 一旦有人刻意收集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卡使用,依一般經驗 與常識,極易判斷係隱身幕後之人為規避偵查機關循線追 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連結之合理 懷疑。且日常生活中,不法之徒利用人頭戶申請門號卡進 行之不法行為,最常見者不外詐騙他人錢財,此經傳播媒 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亦廣為宣導,一般稍具知識之人, 對此情形絕難諉以不知。本件被告為成年人,智慮正常, 非年幼無知或全無社會經驗,竟刻意在申辦 4支手機門號 卡後將之交付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其對於此舉極可能使 所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卡遭犯罪集團持為訛詐他人錢財之 聯繫工具,衡情應有所預見,是被告顯有容任詐欺取財犯 罪事實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劉月英僅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供財產犯罪使用, 並無證據證明其有何參與財產犯罪之行為,或有與本案不 詳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前開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一事由詐騙被害人李宗翰,雖被害 人李宗翰遭詐騙而將前揭金錢存入帳戶之行為有2 次,惟 其時間緊密,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刑法評價 上均應視為數次之接續實施,為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四)被告同時提供涉及本案之 2支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所 屬不詳成員,係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致使如附表所示被 害人宋采陵等14人受騙,同時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屬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 僅論及被害人宋采陵、黃彥翔、林軒宇、李宗翰(即附表 編號1至4)前揭遭詐欺取財之事實,然前開未經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之被害人林柏瑋、陳建廷、姚仁傑、邱雅翎、 洪培凱、韓緯、戴于傑、王秉震、黃品瑄及吳佳樺(即附 表編號5至)遭詐騙部分(即移送併辦部分),核與前 開詐欺取財集團成員詐騙宋采陵、黃彥翔、林軒宇、李宗 翰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 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 明。
(五)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壢簡字第 17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 定,於96年10月 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 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審酌被告前有妨害家庭、詐欺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非佳,其不顧交付個人行動 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欺集團或個人犯罪之工具 ,便於財產犯罪者實施詐欺取財,同時使詐欺取財之正犯 得以隱匿,難於追查,助長詐財犯罪之氣焰,且1次交付4 支行動電話門號,經認定之被害人為14人,情節非輕,惟 衡酌被害人遭詐騙金額非鉅,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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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轉帳時間│ 帳 戶│金 額│ 詐騙方式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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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宋采陵│100年3月│臺灣新光商│1萬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7日22時│業銀行東三│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及相機│
│ │ │21分許 │重分行帳號│ │訊息,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
│ │ │ │000-000000│ │電話供聯繫使用,致宋采陵陷於│
│ │ │ │0000000號 │ │錯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
│ │ │ │戶名鄭智惠│ │後,款項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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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彥翔│100年3月│同上 │3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7日22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黃彥翔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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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軒宇│100年3月│同上 │6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凌晨│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折疊式腳踏│
│ │ │1時22分 │ │ │車訊息,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
│ │ │許 │ │ │動電話供聯繫使用,致林軒宇陷│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
│ │ │ │ │ │戶後,款項即遭提領。 │
├──┼───┼────┼─────┼────┼──────────────┤
│ 4 │李宗翰│100年4月│合作金庫商│8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日凌晨 │業銀行南嘉│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及筆記│
│ │ │1時24分 │義分行帳號│ │型電腦訊息,留下門號00000000│
│ │ │某時 │000-000000│ │25行動電話供聯繫使用,致李宗│
│ │ │ │78582號戶 │ │翰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前│
│ │ │ │名羅凱文 │ │揭帳戶後,款項即遭提領。 │
│ │ ├────┼─────┼────┤ │
│ │ │100年4月│同上 │6000元 │ │
│ │ │1日凌晨 │ │ │ │
│ │ │1時55分 │ │ │ │
│ │ │某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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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柏瑋│100年3月│渣打國際商│2萬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購物網站上│
│ │ │18日14時│業銀行九如│ │,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留下│
│ │ │16分許 │分行帳號05│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聯繫│
│ │ │ │0-00000000│ │使用,致林柏瑋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00000000號│ │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項即│
│ │ │ │戶名沈智明│ │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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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建廷│100年3月│同上 │8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14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訊息,│
│ │ │29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陳建廷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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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姚仁傑│100年3月│同上 │1萬5000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16時│ │元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30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姚仁傑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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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邱雅翎│100年3月│同上 │7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23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訊息,│
│ │ │41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邱雅翎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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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洪培凱│100年3月│同上 │1萬2000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9日18時│ │元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55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洪培凱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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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緯 │100年3月│同上 │9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22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訊息,│
│ │ │24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韓緯陷於錯誤下標│
│ │ │ │ │ │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項│
│ │ │ │ │ │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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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于傑│100年3月│中華郵政股│85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20日3時 │份有限公司│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訊息,│
│ │ │許 │臺中南屯路│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郵局帳號70│ │聯繫使用,致戴于傑陷於錯誤下│
│ │ │ │0-00000000│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522534號 │ │項即遭提領。 │
│ │ │ │戶名林嶔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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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秉震│100年3月│同上 │1萬2000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20日14時│ │元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及IPAD│
│ │ │16分許 │ │ │訊息,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
│ │ │ │ │ │電話供聯繫使用,致王秉震陷於│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
│ │ │ │ │ │後,款項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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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品瑄│100年3月│同上 │4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20日14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黃品瑄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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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佳樺│100年3月│同上 │1萬1000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20日18時│ │元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47分55秒│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許 │ │ │聯繫使用,致吳佳樺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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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