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1年度,163號
TCDM,101,中簡,163,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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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月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
偵字第12753、1800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18005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924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劉月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劉月英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95年壢簡字第171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減刑為有期 徒刑1月15日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可預見一般人收取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常 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掩飾 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行動電話門號雖無引發他人萌 生犯罪之確信,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被 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 100年3月16日下午某時許,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姓成年 男子帶同劉月英至通訊行,以劉月英之名義申辦臺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所配屬之0000000000門號、家樂福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所配屬之0000000000門號連同其他 2支門號後,在臺 中市○○區○○路與黎明路口附近之85℃咖啡店前,劉月英 將上開門號SIM卡4張交付該劉姓男子並取得新臺幣(下同) 3000元代價。嗣該劉姓男子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為附表(編號 1至)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致使宋采陵、黃彥翔、林軒 宇、李宗翰、林柏瑋、陳建廷、姚仁傑邱雅翎洪培凱韓緯戴于傑王秉震黃品瑄、吳佳樺(下合稱宋采陵等 14人)均陷於錯誤,依前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各將附表 所示之金錢轉帳存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均受有財產上損害 。嗣經宋采陵等14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進而循線查 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劉月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宋采陵等14人於警詢之證述。(三)另案被告鄭智惠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 號帳戶、羅凱文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 義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學嶔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4 號、沈智明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843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影本、交易明細資料。(四)證人宋采陵、李宗翰、林柏瑋、陳建廷、邱雅翎韓緯戴于傑王秉震黃品瑄、吳佳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證人林軒宇姚仁傑洪培凱存簿交易明細資料、黃彥 翔存款明細查詢、拍賣網頁及對話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門號之申請人(用戶)基本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五)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 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 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 意。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 眾均得憑身分證明文件任意在多數不同之行動電話業者申 辦多數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此乃公眾所週知之事實。故 一旦有人刻意收集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卡使用,依一般經驗 與常識,極易判斷係隱身幕後之人為規避偵查機關循線追 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連結之合理 懷疑。且日常生活中,不法之徒利用人頭戶申請門號卡進 行之不法行為,最常見者不外詐騙他人錢財,此經傳播媒 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亦廣為宣導,一般稍具知識之人, 對此情形絕難諉以不知。本件被告為成年人,智慮正常, 非年幼無知或全無社會經驗,竟刻意在申辦 4支手機門號 卡後將之交付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其對於此舉極可能使 所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卡遭犯罪集團持為訛詐他人錢財之 聯繫工具,衡情應有所預見,是被告顯有容任詐欺取財犯 罪事實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劉月英僅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供財產犯罪使用, 並無證據證明其有何參與財產犯罪之行為,或有與本案不 詳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前開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一事由詐騙被害人李宗翰,雖被害 人李宗翰遭詐騙而將前揭金錢存入帳戶之行為有2 次,惟 其時間緊密,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刑法評價 上均應視為數次之接續實施,為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四)被告同時提供涉及本案之 2支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所 屬不詳成員,係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致使如附表所示被 害人宋采陵等14人受騙,同時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屬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 僅論及被害人宋采陵、黃彥翔、林軒宇、李宗翰(即附表 編號1至4)前揭遭詐欺取財之事實,然前開未經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之被害人林柏瑋、陳建廷、姚仁傑邱雅翎洪培凱韓緯戴于傑王秉震黃品瑄及吳佳樺(即附 表編號5至)遭詐騙部分(即移送併辦部分),核與前 開詐欺取財集團成員詐騙宋采陵、黃彥翔、林軒宇、李宗 翰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 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 明。
(五)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壢簡字第 17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 定,於96年10月 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 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審酌被告前有妨害家庭、詐欺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非佳,其不顧交付個人行動 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欺集團或個人犯罪之工具 ,便於財產犯罪者實施詐欺取財,同時使詐欺取財之正犯 得以隱匿,難於追查,助長詐財犯罪之氣焰,且1次交付4 支行動電話門號,經認定之被害人為14人,情節非輕,惟 衡酌被害人遭詐騙金額非鉅,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轉帳時間│ 帳 戶│金 額│ 詐騙方式 │
│ │ │ │ │(新臺幣)│ │
├──┼───┼────┼─────┼────┼──────────────┤
│ 1 │宋采陵│100年3月│臺灣新光商│1萬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7日22時│業銀行東三│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及相機│
│ │ │21分許 │重分行帳號│ │訊息,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
│ │ │ │000-000000│ │電話供聯繫使用,致宋采陵陷於│
│ │ │ │0000000號 │ │錯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
│ │ │ │戶名鄭智惠│ │後,款項即遭提領。 │
├──┼───┼────┼─────┼────┼──────────────┤
│ 2 │黃彥翔│100年3月│同上 │3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7日22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黃彥翔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
│ 3 │林軒宇│100年3月│同上 │6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凌晨│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折疊式腳踏│
│ │ │1時22分 │ │ │車訊息,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
│ │ │許 │ │ │動電話供聯繫使用,致林軒宇陷│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
│ │ │ │ │ │戶後,款項即遭提領。 │
├──┼───┼────┼─────┼────┼──────────────┤
│ 4 │李宗翰│100年4月│合作金庫商│8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日凌晨 │業銀行南嘉│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及筆記│
│ │ │1時24分 │義分行帳號│ │型電腦訊息,留下門號00000000│
│ │ │某時 │000-000000│ │25行動電話供聯繫使用,致李宗│
│ │ │ │78582號戶 │ │翰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前│
│ │ │ │名羅凱文 │ │揭帳戶後,款項即遭提領。 │
│ │ ├────┼─────┼────┤ │
│ │ │100年4月│同上 │6000元 │ │
│ │ │1日凌晨 │ │ │ │




│ │ │1時55分 │ │ │ │
│ │ │某時 │ │ │ │
├──┼───┼────┼─────┼────┼──────────────┤
│ 5 │林柏瑋│100年3月│渣打國際商│2萬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購物網站上│
│ │ │18日14時│業銀行九如│ │,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留下│
│ │ │16分許 │分行帳號05│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聯繫│
│ │ │ │0-00000000│ │使用,致林柏瑋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00000000號│ │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項即│
│ │ │ │戶名沈智明│ │遭提領。 │
├──┼───┼────┼─────┼────┼──────────────┤
│ 6 │陳建廷│100年3月│同上 │8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14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訊息,│
│ │ │29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陳建廷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
│ 7 │姚仁傑│100年3月│同上 │1萬5000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16時│ │元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30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姚仁傑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
│ 8 │邱雅翎│100年3月│同上 │7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23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訊息,│
│ │ │41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邱雅翎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
│ 9 │洪培凱│100年3月│同上 │1萬2000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9日18時│ │元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55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洪培凱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
│  │韓緯 │100年3月│同上 │9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18日22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訊息,│




│ │ │24分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韓緯陷於錯誤下標│
│ │ │ │ │ │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項│
│ │ │ │ │ │即遭提領。 │
├──┼───┼────┼─────┼────┼──────────────┤
│  │戴于傑│100年3月│中華郵政股│85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20日3時 │份有限公司│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訊息,│
│ │ │許 │臺中南屯路│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郵局帳號70│ │聯繫使用,致戴于傑陷於錯誤下│
│ │ │ │0-00000000│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522534號 │ │項即遭提領。 │
│ │ │ │戶名林嶔學│ │ │
├──┼───┼────┼─────┼────┼──────────────┤
│  │王秉震│100年3月│同上 │1萬2000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20日14時│ │元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手機及IPAD│
│ │ │16分許 │ │ │訊息,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
│ │ │ │ │ │電話供聯繫使用,致王秉震陷於│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
│ │ │ │ │ │後,款項即遭提領。 │
├──┼───┼────┼─────┼────┼──────────────┤
│  │黃品瑄│100年3月│同上 │4000元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20日14時│ │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許 │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 │ │ │聯繫使用,致黃品瑄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
│  │吳佳樺│100年3月│同上 │1萬1000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20日18時│ │元 │站上,刊登虛偽販賣相機訊息,│
│ │ │47分55秒│ │ │留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供│
│ │ │許 │ │ │聯繫使用,致吳佳樺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前揭帳戶後,款│
│ │ │ │ │ │項即遭提領。 │
└──┴───┴────┴─────┴────┴──────────────┘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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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